婴儿出生畸形,母亲跳楼,医院应该承担40%的责任。
时间:2023-09-14 04:23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一、案情
被告对刘朝婷先后做了6次常规B超检查、1次四维彩超检查、1次无创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疾病”诊断。无论哪一次产检和产前诊断,被告均未发现孕期原告的异常,致使原告于2017年9月20日错误出生。原告母亲因无法忍受如此巨大的压力,于2019年2月14日跳楼自杀。

二、原告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承担已产生的各项费用95740.31元;
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黄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37365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原告观点
由于被告极端不负责任的态度导致原告错误出生,被告给原告全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负担,应当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四、医方观点
本案原告是黄某但相关的费用或者造成损害的对象又是黄某的父母,故本案原告的主体不适格。
五、鉴定意见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1、医方邵阳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对被鉴定人黄某之母刘朝婷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2、医方邵阳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黄某出生缺陷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因素;过错参与度拟为21%-40%。
六、法院观点
本院酌定被告的过错参与度为40%,被告赔偿原告黄某各项损失119805.31元。
七、律师点评
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因原告尚未就伤残情况进行评定,原告可以待其条件成就后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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